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
實用面積計價新年代
實用面積計價新年代
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
撰文:甘潔瑩、張婉明
欄名:封面故事
為進一步提高物業買賣的透明度,地產代理監管局要求代理於明年1月1日起,不論租售二手住宅物業時,均需向準買家或租客清晰表述單位實用面積,並以此統一計價,冀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。本港樓市快將步入實用面積計價新年代,究竟會產生甚麼影響?
今年6月,立法會通過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》,規定一手物業價單以實用面積作為售價的唯一標準。因政府規定一手物業採用實用面積,二手物業亦相應採用同一計算準則。
地產代理監管局(下稱地監局)於今年5月發出執業通告,決定於明年1月1日起,地產代理須於二手物業買賣及租賃時表述單位實用面積,資料可取自差餉物業估價署(下稱估價署)或土地註冊處的首次轉讓買賣協議中述明的物業實用面積。
上述僅屬執業通告,不如一手住宅般立法規管,即使代理不遵守指引,也不用負上刑事責任。不過,代理違反執業指引的規例,則會受到地監局制裁。根據執業指引,違規代理最高罰款$30萬,以及吊銷牌照。
何謂實用面積?
改用實用面積計價,首先要弄清楚何謂實用面積。統一定義後的實用面積,泛指單位的主體面積,包括露台及工作平台的面積(詳見附圖),其他地方的面積如平台、天台、花園、閣樓、天井、台階、窗台、冷氣機房、車位等,不包括在實用面積內,但需要逐一列出。
實用面積即由牆壁圍繞單位的樓面面積,包括露台、工作平台及騎樓(Verandah),並由本身的露台、工作平台或騎樓圍牆外圍起計算。如圍牆用以分隔2個毗連單位,則須由牆壁中央起計算,以平分給2個單位。如任何圍牆連接公共地方,則實用面積需包括該圍牆的整個厚度。簡單而言,實用面積指實際享用的面積。
過去消費者置業,多從單位的實用率以比較不同物業的實用性,但礙於一直沿用的建築面積並沒有統一的定義,即使取得不同物業的實用率,也難以就物業的實用性作準確的比較。而明年起,住宅物業市場的買賣,將一律改以實用面積表述,消費者可以透過實用面積呎價比較物業的平貴,新舊樓亦同樣能應用。
不過,有關的措施卻影響多方的日常運作,如市民日後置業或租樓,也要摒棄過去採用多時的建築面積,並需時適應實用面積及其計價的方式,不排除初期會引起混淆。而地產代理從業員,亦要重新搜集實用面積的數據,整合並展示給準買家或租客。而業主將單位放售或放租時,可透過代理從估價署,或首次協議中取得單位實用面積的資料,始能放售單位。
另因現時建築面積並沒有統一的定義,明年起所有二手住宅改以實用面積計價,一些實用性較低的屋苑,將出現呎價大幅升的現象,或影響準買家的入市意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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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特首10年提出規管
自09年初起,樓市升勢未止,新盤屢創天價成交,而發展商在設計物業上,「跳層」情況普遍;另發展商在一手新盤上的銷售安排亦備受非議。針對上述的問題,政府於10年4月出招打壓,推出「9招12式」規管發展商銷售一手物業,同時亦修正示範單位的要求,藉以增加銷售的透明度。
同年8月,政府加碼推出2招,要求發展商開售一手物業後的5天內公布單位成交,若單位取消交易,則須於24小時內公布。
前特首曾蔭權於當年的施政報告內,提出加強規管一手私人住宅物業銷售,當中包括以實用面積作公布呎價的唯一標準。及後更成立督導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宜,有關議案於今年6月三讀通過。
另就發水樓的問題,政府已於11年4月1日,收緊樓宇發水限制,由過去最高總樓面面積三成,縮減至一成,同時,新發展項目要符合可持續建築設計指引,以及獲綠色建築議會發出BEAM Plus認證。
15 Dec 2012
經濟日報
置業家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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